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养犬登记;
(二)捕捉无主犬;
(三)捕杀狂犬、疑似狂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职责,可以委托给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并予以公告。
(一)办理养犬登记;
(二)捕捉无主犬;
(三)捕杀狂犬、疑似狂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职责,可以委托给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