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运行和维护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二)收容、留检、救助、处置犬只;(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