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运行和维护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二)收容、留检、救助、处置犬只;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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