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以及浙南产业集聚区、温州生态园、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限养区。限养区内实行养犬重点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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