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以及浙南产业集聚区、温州生态园、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限养区。限养区内实行养犬重点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