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犬只免疫、检疫和防疫监管,犬只疫情的监测与控制;
(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植入与监管;
(三)犬只诊疗活动监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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