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调解养犬纠纷。村(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可以依法制定文明养犬公约,规范、引导本区域内养犬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