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行联网共用,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应当接入该系统。有关单位应当将犬只免疫、养犬登记、违法养犬行为、犬只无害化处理、狂犬病疫情、犬只经营机构等养犬管理信息即时录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