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协助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鼓励社会团体协助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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