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七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七条 限养区内单位不得饲养犬只,确因工作或护卫需要必须养犬的,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树立明显的养犬标志,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并进行登记。
限养区内单位申请养犬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养犬必要性用途说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犬只专门管理人身份证明;
(五)饲养犬只专门场所和设施的证明;
(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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