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五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十五条 限养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自首次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犬只初始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养犬登记部门应当当场核发准养证和犬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
养犬登记有效期根据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确定,并由登记部门书面告知养犬人。有效期满前,养犬人应当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
逐步实现养犬免疫和养犬登记在同一地点办理。已经实现同一地点办理的,应当同日办理完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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