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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