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一年内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或者被没收犬只的,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