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初始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未办理延续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前两款规定的处罚,可以委托给办理养犬登记的部门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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