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