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限养区内,因犬只生育超过限养数量或者其他原因不符合登记条件,不能办理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自行妥善处置或者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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