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学校、医院、体育场馆;
(二)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影剧院以及其他文化活动场馆;
(三)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四)候车(机、船)室;
(五)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规定之外的区域,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有权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应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特定活动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临时禁入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道路携犬逗留。
禁止携带限养区外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限养区。
因导盲、导听、扶助等需要,可以携带犬只进入本条第一款至第五款规定的区域。
(一)学校、医院、体育场馆;
(二)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影剧院以及其他文化活动场馆;
(三)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四)候车(机、船)室;
(五)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规定之外的区域,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有权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应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特定活动期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临时禁入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及幼儿园周边道路携犬逗留。
禁止携带限养区外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限养区。
因导盲、导听、扶助等需要,可以携带犬只进入本条第一款至第五款规定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