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温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可以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部分规定,并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