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章 规范服务

第八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章 规范服务 第八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政服务消费者依法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或者家政服务中介合同。
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通过家政服务中介机构达成合意的,应当依法订立家政服务合同;通过其他途径达成合意的,鼓励以书面形式订立家政服务合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鼓励使用示范文本签订家政服务合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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