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章 规范服务

第七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章 规范服务 第七条 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订立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其订立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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