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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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政服务活动,维护家政服务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家政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在家庭成员的住所或者...
第三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政服务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家政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
第四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业管理和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商务、教育、科技、公安、民...
第五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支持家政服务行业组织的发展,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加入家政服务行业组织。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建立家政服务纠纷调解机制...
第二章 规范服务
第六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章 规范服务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家政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指派或者介绍家政服务人员等经营活动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包括...
第七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章 规范服务 第七条 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订立劳动合...
第八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章 规范服务 第八条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与家政服务消费者依法订立家政服务合同或者家政服务中介合同。
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通过家政服...
第九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章 规范服务 第九条 家政服务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核实家政服务人员的身份信息;
(二)按照规定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录入家政服务人员的...
第十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章 规范服务 第十条 家政服务机构为家政服务人员建立的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身份信息;
(二)从业经历、职业教育和职业...
第十一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章 规范服务 第十一条 家政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指派或者介绍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
(二)为未持有有...
第十二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章 规范服务 第十二条 家政服务人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主动如实向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消费者披露本人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从业经历、...
第十三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章 规范服务 第十三条 家政服务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谩骂、侮辱、诽谤、虐待、殴打家政服务消费者;
(二)盗窃、侵占、骗取、故意毁...
第十四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章 规范服务 第十四条 家政服务消费者应当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尊严,按照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保障家...
第十五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章 规范服务 第十五条 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隐瞒相关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
第三章 促进发展
第十六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促进发展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归集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录入的信息以及服务评价等内...
第十七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促进发展 第十七条 约定的家政服务履行完毕或者终止后,家政服务消费者可以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进行服务质量评价。
第十八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促进发展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加强品牌建设和连锁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促进发展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在社区设置家政服务网点:
(一)引导新建、改...
第二十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促进发展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教育等部门应当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教育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培训计划...
第二十一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促进发展 第二十一条 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家政服务人员参加服务技能、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安全规范、卫生健康、礼仪礼节、应急救护...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促进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和完善家政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评先评优机制,对诚信经营、贡献突出的家...
第二十三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促进发展 第二十三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经营家政服务相关保险产品。
提倡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并为其家政服务人员投保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家政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将信息录入家政服务管理平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六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家政服务机构指派或者介绍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
第二十七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家政服务机构指派或者介绍未按照规定参加体检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由人力资...
第二十八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家政服务机构隐瞒相关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