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促进发展
第十九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促进发展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在社区设置家政服务网点:
(一)引导新建、改造居住小区同步建设或者预留家政服务网点设施、场地;
(二)支持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并可以给予减免租赁费用;
(三)服务网点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
(四)其他相关鼓励措施。
(一)引导新建、改造居住小区同步建设或者预留家政服务网点设施、场地;
(二)支持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并可以给予减免租赁费用;
(三)服务网点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
(四)其他相关鼓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