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促进发展
第二十一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促进发展 第二十一条 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家政服务人员参加服务技能、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安全规范、卫生健康、礼仪礼节、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等培训;家政服务中介机构应当为家政服务人员参加培训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便利。
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技能竞赛。
引导家政服务机构优先招用、指派、介绍经职业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证书的家政服务人员。
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技能竞赛。
引导家政服务机构优先招用、指派、介绍经职业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证书的家政服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