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促进发展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促进发展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和完善家政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评先评优机制,对诚信经营、贡献突出的家政服务机构和诚实守信、优质服务的家政服务人员给予褒扬和奖励,对家政服务业典型事例进行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