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促进发展
第二十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促进发展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教育等部门应当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教育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培训计划,并建立家政服务职业培训补贴机制。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会同红十字会,将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纳入家政服务有关培训计划。
支持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和实习实训课程。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开展家政服务类职业教育,发展产教融合型家政服务机构。
支持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和实习实训课程。鼓励家政服务机构开展家政服务类职业教育,发展产教融合型家政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