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促进发展
第十八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促进发展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支持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加强品牌建设和连锁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促进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发展:
(一)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
(二)优先支持建设职工集体宿舍或者提供园区配建的职工宿舍;
(三)对已签订劳动合同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
(四)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补贴;
(五)支持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和保险扶持力度,降低融资及参保成本;
(六)其他相关促进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促进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的发展:
(一)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
(二)优先支持建设职工集体宿舍或者提供园区配建的职工宿舍;
(三)对已签订劳动合同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
(四)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补贴;
(五)支持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和保险扶持力度,降低融资及参保成本;
(六)其他相关促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