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促进发展
第十六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促进发展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归集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录入的信息以及服务评价等内容,并依法与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共享数据,依法为公众提供查询等公共服务。
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为按照规定录入信息的家政服务人员生成家政服务码,由家政服务人员领取。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和家政服务码的管理规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制定并公布。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保障信息安全,并对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为按照规定录入信息的家政服务人员生成家政服务码,由家政服务人员领取。家政服务管理平台和家政服务码的管理规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制定并公布。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保障信息安全,并对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