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促进发展 第十七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促进发展 第十七条 约定的家政服务履行完毕或者终止后,家政服务消费者可以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进行服务质量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