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章 规范服务
第十五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章 规范服务 第十五条 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隐瞒相关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泄露在家政服务过程中知悉的他人隐私和秘密。
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扣押家政服务人员的相关证件。
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泄露在家政服务过程中知悉的他人隐私和秘密。
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消费者不得扣押家政服务人员的相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