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促进发展
第二十三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三章 促进发展 第二十三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经营家政服务相关保险产品。
提倡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并为其家政服务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提倡其他家政服务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提倡家政服务消费者为家政服务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提倡员工制家政服务机构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并为其家政服务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提倡其他家政服务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提倡家政服务消费者为家政服务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