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家政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将信息录入家政服务管理平台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