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家政服务机构指派或者介绍未按照规定参加体检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家政服务机构指派或者介绍体检不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