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家政服务机构指派或者介绍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的,或者为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消费者指派或者介绍家政服务人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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