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家政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在家庭成员的住所或者其指定的场所有偿提供照护、保洁、烹饪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家政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在家庭成员的住所或者其指定的场所有偿提供照护、保洁、烹饪等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