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政服务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家政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