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政服务业管理和促进工作。
发展改革、商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政服务业管理和促进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促进家政服务业的发展。
发展改革、商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政服务业管理和促进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促进家政服务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