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章 规范服务
第十二条
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 第二章 规范服务 第十二条 家政服务人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主动如实向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消费者披露本人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从业经历、服务技能以及有无不良嗜好、违法犯罪前科等信息;
(二)主动出示家政服务码,方便家政服务消费者查询;
(三)按照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参加体检;
(四)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遵守职业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直接与家政服务消费者建立家政服务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录入个人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从业经历、服务技能等信息。
(一)主动如实向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消费者披露本人的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从业经历、服务技能以及有无不良嗜好、违法犯罪前科等信息;
(二)主动出示家政服务码,方便家政服务消费者查询;
(三)按照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参加体检;
(四)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遵守职业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直接与家政服务消费者建立家政服务关系的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在家政服务管理平台上录入个人身份信息、健康状况、从业经历、服务技能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