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的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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