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3-11-22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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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促进民间资金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温... 第二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温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依... 第三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间融资应当遵循依法守信、平等自愿、风险自负的原则,不得损害他人、集体、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民间融资服务、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 第五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

第二章 民间融资服务主体

第六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间融资服务主体 第六条 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可以设立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等业务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注册... 第七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间融资服务主体 第七条 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业务的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包括外地民间融资信息服... 第八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间融资服务主体 第八条 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可以从事民间融资见证、从业人员培训、理财咨询、权益转让服... 第九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间融资服务主体 第九条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温州... 第十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间融资服务主体 第十条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不得对民间融资当事人的收益作出承诺。 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受理民... 第十一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间融资服务主体 第十一条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保密制度,保护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 民间借贷

第十二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间借贷 第十二条 因生产经营需要,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借贷,或者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临时调剂性借贷的... 第十三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间借贷 第十三条 民间借贷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对利率限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间借贷 第十四条 民间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 第十五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间借贷 第十五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的当事人予以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间借贷 第十六条 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依法办理公证。当事人持民间借贷合同和备案证明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公证机... 第十七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间借贷 第十七条 本省有关国家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案件时,应当依法将民间借贷备案材料视为证明力较高的证据和判断民... 第十八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间借贷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民间借贷当事人履行备案义务的情况作为重要信用信息予以采信;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作为...

第四章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第十九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第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定向债券融资,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 第二十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第二十条 企业进行定向债券融资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区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 第二十一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第二十一条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可以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定向集合资金,对特定的生产经营项目进行投...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第二十二条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进行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发起人有持续盈利能... 第二十三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第二十三条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八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国家规... 第二十四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第二十四条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自有金融资产三十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净资产一百万元以上的企... 第二十五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第二十五条 定向集合资金及其收益应当独立于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自有财产。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自有财产应当承... 第二十六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进行定向债券融资或者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进行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的,应当事先向温州市地方金融... 第二十七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第二十七条 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和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应当向合格投资者提示风险,约定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和...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对民间融资进行监测、统计、分析、管理和监督检查。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建立健全业务流程与台账、从业人员行为规... 第三十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三十条 民间融资行业协会应当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 第三十一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三十一条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等资... 第三十二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 民间融资当事人应当保证其备案、登记、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 第三十三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三十三条 民间融资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不特... 第三十四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三十四条 民间融资当事人和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不得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得... 第三十五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三十五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涉嫌违法行为的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民间融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 第三十六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三十六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 第三十七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三十七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民间融资可能存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的,应当发出预警信息。 地方金... 第三十八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三十八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间融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民间融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 第三十九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处置 第三十九条 因民间融资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维护权益,不得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解决纠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或者第二十六条规定,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民间借贷的借... 第四十二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不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的,由地方金融管... 第四十三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或者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不履行事先登记义务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 第四十四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和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 第四十五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泄露或者违法提供民间借贷备案信息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改... 第四十六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间融资当事人或者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非法吸收、... 第四十七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或者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 第四十八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驻浙江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十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