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不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定向债券融资或者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处所募集资金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对已募集的资金,可以责令清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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