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和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未按照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