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泄露或者违法提供民间借贷备案信息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