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间融资当事人或者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典当行、寄售行等机构,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或者违法发放贷款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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