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或者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本单位参与民间融资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