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或者第二十六条规定,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或者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不履行备案义务、书面报告义务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报告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未经备案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和民间借贷行为予以公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民间借贷的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为企业、其他组织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