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间融资服务主体
第六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民间融资服务主体 第六条 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可以设立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和管理等业务的民间资金管理企业。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千万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千万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