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驻温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法指导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民间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驻温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法指导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民间融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