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民间融资服务、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处置机制以及与驻温州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制定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重点投向实体经济,优化民间融资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