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第二十六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进行定向债券融资或者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进行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的,应当事先向温州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自融资结束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融资情况书面报告登记部门。
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或者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履行前款规定的登记、报告义务的,有关国家机关、仲裁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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