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第二十四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第二十四条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且自有金融资产三十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或者净资产一百万元以上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为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的合格投资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