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第二十二条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进行定向集合资金募集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发起人有持续盈利能力,净资产不得低于二千万元,且出资额不得低于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二)主要发起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
(三)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五)温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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