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第二十条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 第四章 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 第二十条 企业进行定向债券融资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区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营状况良好,有支付融资本息能力;
(三)融资后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百分之七十;
(四)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
(五)温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区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营状况良好,有支付融资本息能力;
(三)融资后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百分之七十;
(四)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
(五)温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